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001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斌,壶关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DZ****面包车行驶至壶关县汽车站十字路口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综上,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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