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90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商丘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鑫路威”牌四轮电动车沿归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归德路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5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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