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14时50分许,李某醉酒驾驶陕K****E奇瑞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永安路柴家沟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85.3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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