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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广)(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盐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时00分,李某某驾驶豫E****6黑色宝马轿车行驶至机场大道康杰路交叉口西200米,在清雅足疗店被空港分局发现李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移交至盐湖**局**中队进行下一步处理,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检出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45.39mg/100ml。李某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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