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路**号,现住该处。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1时许,在高邑县西良庄村南北道路,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A*****小型轿车因超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44mg/100mL(冀医司法鉴【2019】毒鉴字第7107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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