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XXXXXXXXXXXXXX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市,住XX市XXX街XXXX号X单元XX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01年在塔城地区老风口生态建管中心承包了3456亩地,其中退耕还林地2832亩,生态林1157亩。2006年李某因其承包的一期二区5组的部分林地树木浇不上水而死亡,李某让李兵犁掉后种植农作物。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毁坏的林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面积为6.74亩,土地性质为地方公益林,人工造林,集体经营林地,农田牧场防护林,价值44936元”。被不起诉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积极恢复所毁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林权证;(3)塔城地区老风口生态区土地承包经营及生态林带养护合同书;(4)到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1)证人李兵的证言;证人杨锡文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臻冠达鉴字〔2018〕第1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明知是林地而指使他人犁为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6.74亩,数额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积极恢复所毁坏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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