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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志生)(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宣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至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家里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向某甲、商某甲、商某乙、卢某某等砍伐了自家和李某乙家(李某甲之兄)以及同村村民向某乙、吕某某家位于宣汉县**镇**村**组(小地名:桥河沟)的商品林。经现场勘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采伐林业蓄积为27.3347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购树苗492棵并在被砍伐地进行补种。经宣汉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补种的树苗成活率为85%。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主动恢复植被,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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