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齐永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固镇县**街道“**” 饭店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皖CL****号牌轿车从**街道沿老101省道由南向北经方前路行至**路,当其沿**路向北行驶至**路铁路立交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9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固镇县公安局提供的被不起诉人被查获、抽血等视频资料;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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