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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志)(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志李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范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志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志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J*****的双排货车,在河南省范县**镇**村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朱某甲,车辆受损。李志李某某随机拨打了110报警,拨打120救治,并在现场等候警察调查,伤者朱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无责任。案发后李志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李志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李志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J*****的双排货车行驶时撞到行人朱某甲,并拨打110报警、拨打120电话救治的事实。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父亲发生事故后的情况。

3、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报告证明李志李某某案发后拨打110、120的事实;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志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尸检报告证明朱某甲系多发外伤合并急性心肌梗死致循环衰竭死亡;谅解书证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志李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证明李志李某某当时未饮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李志李某某当时未吸食毒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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