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75********,汉族,本科毕业,教师,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阳县候饭路456KM 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页无正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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