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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文平)(公开版)_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平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现住长治市平顺县**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平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隰吉高速工程LJ5标临汾市隰县**镇**梁下部工程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死亡一人,其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5月4日10时许,隰吉高速LJ5项目施工段午城镇曹家庄村楼家湾大桥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人王某某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在离开工作平台的过程中,因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致使其从施工平台坠落,系事故的直接原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平顺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10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隰吉高速LJ5项目建设施工“5.4”事故调查报告、隰县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治理台账、教育记录表、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乙、牛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李某丙等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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