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61995********,东乡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乡**村**社**号,系东乡县**大队辅警、无前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N3A230号小型汽车从本市**健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州医院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83.92mg/100m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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