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区**冈**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豫**小型汽车行驶至金穗大道与东明路口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1.6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系初犯,又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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