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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明明)(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张庄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30分, 被不起诉人李某明酒后驾驶豫PSX**2号轻型栏板货车, 行驶至商水县章华台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 被不起诉人李某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教育、矫正,主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参与文明交通执勤等社会公益活动,并出具悔过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李某明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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