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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明)(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村242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3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辽宁省黑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世平,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GP****牌照的货车行至松原市高速东出口处时,因超载被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大队民警刘某丙等人拦停欲对其车辆进行检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拒绝对货车进行称重,并对辅警刘某乙进行推搡,李某某妻子刘某甲将刘某乙挠伤。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丙、邹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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