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周水子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汽车厂54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革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距自立西街交汇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1.7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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