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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春峰)(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区**号,现住该处。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号码为冀A*****白色长城哈佛轿车沿刘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高邑县刘秀路立交桥时被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44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7149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承办人:牛成文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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