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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晓凡)(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12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元颖,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承载赵**(系犯罪嫌疑人李**母亲)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G30线3173公里路段处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驾驶的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李**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系车祸致右上肢离断、肱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赵**系其母亲,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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