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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晓峰)(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及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辩护伍平生,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13417201510392019。

辩护汪斌,石台县法援中心,执业证号码:13417201480471201。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李某某、程某某等3人在石台县**镇**土菜馆吃饭,席李某某喝了酒,酒后李某某走到其承包的室内装修工地。当日15时左右,因工地购买材料需要现金李某某遂驾驶号牌苏******1黑色哈弗牌小轿车前往石台县**镇**路农业银行取钱,取完钱后,发动车子准备掉头的时候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委托鉴定。

2020年5月25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5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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