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8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晋深线西桥头1公里500米处被深泽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308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2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