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3********,汉族,小学文化,在兴国县**制衣厂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兴国县**工业园**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来到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赖某某等人晾晒的被子、衣服、鞋子、腊鸭子等物品。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来到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服装厂,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晾晒的两件大衣。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6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除一只腊鸭子被李某某食用之外,其他被盗物品均被扣押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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