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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现住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盈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托,云南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曾某某等人与韩某某因同行竞争在盈江县平原镇粥之道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将韩某某打伤。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1日李某乙等人与韩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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