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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富)(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暂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某某路某某宿舍,联系电话158*******。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从宽处理制度,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构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地产某某村的老总"陈某某"可以办理购房全额贷款,成功办理后可从中抽取一半贷款平分使用的事实,谎称与被害人莫某某合作,以帮助客户禤某某办理贷款且某某地产公司要收取客户订金为由对被害人莫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李某某还虚构某某地产公司会计"黎某某"的身份向莫某某出具相关收据以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信任,直至2018年8月共计骗取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转账人民币12000元。案发前,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了莫某某人民币5000元,剩余诈骗所得人民币7000元均被李某某用于归还六合彩赌债及日常生活消费。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的损失人民币7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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