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市离石区六一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李**。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专科毕业,君行天下建筑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李**听说古县要开始建设五个“四好公路”工程项目,李**想干辛庄至后哲才的工程,因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李**就联系张力,安排其组织公司参与投标,张力联系了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办事处负责人谢**、**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办事处负责人祁**,并安排张云龙联系**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价均由李**事先决定,保证金都由李**提供。****年**月**日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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