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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个体,住葫芦岛市南票区**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P****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兴海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海北街四家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兴海北街由东向西行驶的付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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