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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水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续保。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自吉水县**镇往吉安市**区方向行驶。12时55分许,当车沿吉水县**大道自北往南行至**大道**路段时,与在宋某某驾驶的赣******号大型普通客车上下车,后沿**大道自西往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廖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情。2020年8月2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3日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173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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