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市**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3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8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H9****/鲁H****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35线**km+100m处,与过公路的宋某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现场投案,后经调解与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之外赔偿其近亲属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莒检技鉴尸检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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