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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吉利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十八里镇望堂村孟庄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谭某某撞伤,致谭某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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