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0********,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附**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50分许,李某某无证驾驶(车架号:003****)两轮摩托车从武冈市市区出发,驶往武冈市湾头桥镇城口村方向,在行驶至武冈市湾头桥镇城口村路段时,将在同向行走的行人戴某某撞倒,造成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戴某某经武冈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0日7时许死亡,经武公交认字[2020]51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投案自首后认罪认罚。

2020年9月24日,李某某的家属与戴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戴某某家属人民币192000元,戴某某家属放弃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