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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曾用名: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中专文化,务工,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县**镇**路*****隔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9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KM处时与行人韩**发生碰撞,造成韩**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罗**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的供述;

4、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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