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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道办事处***村南街**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斌,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5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D*****黑色***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咸阳**门前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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