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4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L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向城路行驶至日照街道山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笔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证明;(3)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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