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初中毕业,浙江********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西北角**********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9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色**牌**面包车,沿商丘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仍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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