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在县城古徵街南段爱疯烤鱼吃饭喝酒,晚9时30分许开车回家,当车行至阳光小区路口处,被民警依法拦截检查,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2 mg /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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