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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屯**号,住该村。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A****6号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宝兴百帝汉斯饭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属醉酒。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现实表现、驾驶证信息查询、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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