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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城**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22时51分许,酒后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龙潭区**大桥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6.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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