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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J39W0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长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庆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7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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