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9时10分许,在兴城市**镇**西侧围栏外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因施工安排问题发生纠纷互相厮打,汤某某被李某某打伤致肋骨骨折。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累计6根(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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