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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号其家中,与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撕扯,后将吕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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