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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号楼**室,榆林市佳县第***中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3时许,在榆林市高新区第一医院东南侧巷口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出租车缴费问题发生口角,后将王某某打伤。

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眼睫状体脱离伤情符合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某某左眼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己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悔过诚恳,并能积极赔付,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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