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从政和县石屯镇长城村欧圣养鸡场往政和县石屯镇同心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石屯镇长城村长城小桥附近的三叉路口路段(528国道311KM+500M)左转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其驾驶的车辆右后轮碾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石屯镇西津村往政和县城关方向行驶翻车倒地的范某某,造成范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在不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同日,政和县公安局对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后轮上方底板表面疑似血迹进行提取,经鉴定,所提取的血迹与被害人范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3897×1021。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政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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