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6日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在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大量生产用于治疗“关节炎”、“哮喘”的假药,提供给王某某向外销售,在张某某生产假药处当场查扣了张某某生产的假药7箱(每箱200瓶),共计1400瓶,及部分半成品假药胶囊;另经核算王某某销售假药的户名为王某甲的账户,并经王某某确认,2018年2月1日以来,账号为6228481519531204574的账户显示销售假药金额86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一条规定的行为,因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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