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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庄**村**号,现住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安排下,共同驾车将彭某收购1282块的电瓶转移至李某某停放在蚌埠市禹会区金鹰实业公司院内的货车上,在卸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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