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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右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北大资源研修学院7号宿舍楼519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男,18岁)联想牌拯救者Y7000P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9420元。现涉案电脑未起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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