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月**日被洪洞县公安局逮捕;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李**承揽了*县三中操场工程,财政审定价格为****万元,因*县财政局资金紧张,截止****年*月仍有****万余元未能付清,为了尽快结清工程款,李**找李**甲让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感谢。****年*月**日,经李**甲签批后由*县财政局用国家债券资金拨付给李**公司***万元,事后李**为了表示感谢,到李**甲家中送给其**万元现金。
****年,李**承揽了丹凤路改造工程。****年*月,李**向李**甲催要***万元工程款,承诺事后给予感谢。****年*月**日,经李**甲签批,*县财政局将***万元拨付给李**公司,李**到李**甲家中送给李**甲**万元现金。
****年,因*县财政局需要完成存款任务,通过*县住建局向李**公司借款****万元,*县财政局未能及时还清,截止****年*月*县财政局尚欠李**公司***万元,李**找李**甲帮忙要回此款,承诺如能帮忙事后给予感谢。****年*月,经李**甲签批,*县财政局将***万元拨付给李**公司,李**给李**甲送**万元现金。
****年**月,李**听说*县要开始建设五个“四好公路”工程项目,李**想干张家沟至辛庄的工程,因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李**就联系山西弘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排其组织公司参与投标,张*联系了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刘**和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谢**,并安排张**联系河南天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山西弘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价均由李**事先决定,保证金从同一账户打出,****年**月**日山西弘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万元。
****年**月,李**听说*县要开始建设五个“四好公路”工程项目,李**想干辛庄至后哲才的工程,因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李**就联系张*,安排其组织公司参与投标,张*联系了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谢**、山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祁武强,并安排张**联系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价均由李**事先决定,保证金均由李**提供,****年**月**日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万元。
本院认为,李**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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