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双峰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0日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丈夫朱某某(另案处理)因没有钱用,萌生骗钱的想法,于是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很多人在网上发布请打手、杀人之类的贴子,决定采取此种手段骗钱。此后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广西的手机卡号、QQ号(号码11571****、昵称“代价”),通过QQ在网上发布雇用杀手、打手等虚假信息。并问朱某某(另案处理)要得一张刘某某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0000********。2019年8月期间,湖南省辰溪县的康某某(另案处理)、辽宁省大连市的丁某某(另案处理)均用QQ联系朱某某买凶杀人,康某某、丁某某两人均将预付款和路费转到按照朱某某提供的刘某某62170010000********银行卡内,其中康某某转63000元、丁某某转53000元。朱某某见赃款已到刘某某账户后,与两被害人康某某、康某某失去联系,随后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两次索要支付宝二维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第一次不明知朱某某系诈骗所得赃款而提供支付宝二维码,李某某支付宝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一笔20000元赃款;第二次李某某在明知朱某某是诈骗犯罪所得情况下,提供本人的支付宝二维码。李某某支付宝于2019年8月11日分别收到125、10000、3250、10000、4750、2000元,共6笔3012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事实,退回被害人康某某63000元赃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李某某为其丈夫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退赃,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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