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平台的商户、**等处购买仿真枪支,并藏匿于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路**号**公寓**幢**单元**室家中,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到9支疑似枪支的物品。经鉴定,其中4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平台**店铺内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购得一把“301”枪支。经金华市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
2.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平台**店铺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得一把“301”的枪支。经金华市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
3.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处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购得一把“701狙击步枪”的枪支。经金华市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
4.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得一把“187狙击”枪支。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把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购买的四支气步枪枪口比动能均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枪支,建议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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