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鄱阳县**镇**村**村拦河坝附近的农田私自架设长80米、高4-5米的天网,架设天网后共捕获2只鸟(均为死体),已被鄱阳县公安局扣押。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捕获的2只鸟类分别是灰头麦鸡和夜鹭,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只鸟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猎区、禁猎期通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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