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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至3月13日间,在明知本县渭津镇年丰村四组村民李某乙、李某丙父子欲将七头不明原因死亡的耕牛销售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13日同其他村民帮助实施给一头死牛扒皮、卸肉等行为,致使死牛肉销售给附近村民。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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