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余干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埠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江埠乡政府在**村“冷水坑”进行秀美乡村项目建设。10月30日中午12时许,米湾柘林村民聚集在刘某魁商店的马路附近议论冷水坑施工的事。刘某耀叫在场的村民到村里叫一下其他在家村民一起去冷水坑施工现场。于是,刘甲拿着铜锣,边打边喊村民去冷水坑施工现场。当柘林村的四、五十名男女老少来到冷水坑施工现场时,刘某耀等人就要求施工人员停工。刘某耀接着指示村民把现场施工安装好的模子板、钢筋等物体进行破坏。刘某耀说完后,刘某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响应,并带领同村的十余名妇女去破坏现场施工的模子板、钢筋、刚浇筑好的地梁等。随后刘某耀叫一辆挖机对现场的树木进行破坏,并叫刘某甲拿锯子把现场的树木锯断。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建筑设施价值7258元。被毁坏的枫杨树、柿子树各一棵,价值1000元。案发后,施工方负责人胡某强收到了李某某、刘某甲、刘某爱的赔偿款7258元,谅解了李某某、刘某甲、刘某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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